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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析※ 撞死2人輕判 鋼鐵爸:法官鼓勵撞死人不償命,逼我報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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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這一則新聞讓人很心酸, 自己手邊就有三件過失致死的案件, 心酸的原因不是在於報導,而是在於法律規定。 一、過失致死之法律規定: 過失致死在台灣的刑度一直是很低的,規範在刑法第276條: 「(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最重可以判到「2年」,業務過失致死則最重可以判到「5年」。

※法律文章※ 建築物變更設計之誰負責?(樓倒,行政機關一定有責任嗎?)新聞時事

建築物變更設計之誰負責?(樓倒,行政機關一定有責任嗎?) 一、案例事實: 維冠大樓變更建築設計「五戶變一戶」,行政機關是否該負責? 二、問題核心: 若行政機關應負責,則維冠大樓之受災戶可依據國家賠償法向行政機關請求賠償。 三、案例解析: (一)法律規定: 1.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建築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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