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針對這一篇,與其他提什麼「小確幸」, 倒不如來思考一下法律應該、可能是怎麼樣的,或者是說這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是什麼? 一、放颱風假要補班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需判斷一下補班、補課的標準何在? 1.平日凡是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須補班、補課。 2.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不用補班、補課。 (二)從上面區分,看起來疑似是以「大多數人本來應該上班上課的時間」為標準,因為放了颱風假,造成本來該上班、上課的時間放假,因此要彌補回來,到目前為止,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比較是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三)但是,補假的時間何在? 是在「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這裡恐怕就已涉及到所謂的「信賴利益」了,因為國定例假日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年度公告翌年之國定例假日,對於多數人恐怕早有預期而為規劃其於例假日之行程。換言之,對於此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例假日時間點,到底有沒有保護的必要?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白話文就是「國定例假日是你訂的,拎北相信要放假,你現在跟拎北說因為前面有放颱風假,所以現在國定例假日要收回去,暗!颱風是我叫他來的喔?!那颱風假日來,導致我不能去衝浪,為什麼不能夠補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