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導析※「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放颱風假,到底該不該補回來?」之法律小見解
針對這一篇,與其他提什麼「小確幸」,
倒不如來思考一下法律應該、可能是怎麼樣的,或者是說這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是什麼?
一、放颱風假要補班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需判斷一下補班、補課的標準何在?
1.平日凡是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須補班、補課。
2.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不用補班、補課。
(二)從上面區分,看起來疑似是以「大多數人本來應該上班上課的時間」為標準,因為放了颱風假,造成本來該上班、上課的時間放假,因此要彌補回來,到目前為止,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比較是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三)但是,補假的時間何在?
是在「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這裡恐怕就已涉及到所謂的「信賴利益」了,因為國定例假日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年度公告翌年之國定例假日,對於多數人恐怕早有預期而為規劃其於例假日之行程。換言之,對於此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例假日時間點,到底有沒有保護的必要?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白話文就是「國定例假日是你訂的,拎北相信要放假,你現在跟拎北說因為前面有放颱風假,所以現在國定例假日要收回去,暗!颱風是我叫他來的喔?!那颱風假日來,導致我不能去衝浪,為什麼不能夠補放假?」
二、信賴保護的要件:
從大法官解釋釋字525、589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看來,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要件包括-
(一)信賴基礎:
具備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這裡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國定例假日」。
(二)信賴表現:
指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這裡是否一定要有具體行為,個人採保留態度。
(三)信賴利益:
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不大可能是一般人民詐欺、脅迫或賄賂各該主管機關,決定放颱風假。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於此可能是說人民對於颱風假要不要放,提供不正確的訊息,導致主管機關判斷錯誤。想當然爾,見鬼啦!怎麼可能會有這種情形發生!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放颱風假與否之決定權專屬於各該主管機關,人民是否有充分、全面的資料,可以自行判斷放颱風假有無明知違法或是重大過失者,個人認為這部分很難說得通。
三、代結論:
除從上述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個人認為國定例假日不單單是放假與否之信賴保護,再從保障勞工的關係上,可能會涉及「工作規則的不利益變更」,是否適宜拿國定例假日來補班、補課,拎北雖然也是身為老闆之一,但拎北認為恐怕此舉並不適宜啊!
(OS.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也許今天的真理,明天或許是謬論!但是重要的是,透過彼此討論,以自我實現、追求真理、健全民主。)
新聞來源:http://bepo.ctitv.com.tw/2016/03/42604/
江曉俊 fb https://www.facebook.com/law110
針對這一篇,與其他提什麼「小確幸」,
倒不如來思考一下法律應該、可能是怎麼樣的,或者是說這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是什麼?
一、放颱風假要補班課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需判斷一下補班、補課的標準何在?
1.平日凡是放了4小時以上的颱風假→選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須補班、補課。
2.宣布晚上停止上班、上課,或是颱風假的日期正好是例假日→不用補班、補課。
(二)從上面區分,看起來疑似是以「大多數人本來應該上班上課的時間」為標準,因為放了颱風假,造成本來該上班、上課的時間放假,因此要彌補回來,到目前為止,個人是沒有什麼意見,比較是在於合理與否的問題。
(三)但是,補假的時間何在?
是在「周六或周日等例假日」,這裡恐怕就已涉及到所謂的「信賴利益」了,因為國定例假日乃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於前一年度公告翌年之國定例假日,對於多數人恐怕早有預期而為規劃其於例假日之行程。換言之,對於此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例假日時間點,到底有沒有保護的必要?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白話文就是「國定例假日是你訂的,拎北相信要放假,你現在跟拎北說因為前面有放颱風假,所以現在國定例假日要收回去,暗!颱風是我叫他來的喔?!那颱風假日來,導致我不能去衝浪,為什麼不能夠補放假?」
二、信賴保護的要件:
從大法官解釋釋字525、589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看來,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要件包括-
(一)信賴基礎:
具備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這裡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的國定例假日」。
(二)信賴表現:
指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這裡是否一定要有具體行為,個人採保留態度。
(三)信賴利益:
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不大可能是一般人民詐欺、脅迫或賄賂各該主管機關,決定放颱風假。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於此可能是說人民對於颱風假要不要放,提供不正確的訊息,導致主管機關判斷錯誤。想當然爾,見鬼啦!怎麼可能會有這種情形發生!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放颱風假與否之決定權專屬於各該主管機關,人民是否有充分、全面的資料,可以自行判斷放颱風假有無明知違法或是重大過失者,個人認為這部分很難說得通。
三、代結論:
除從上述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外,個人認為國定例假日不單單是放假與否之信賴保護,再從保障勞工的關係上,可能會涉及「工作規則的不利益變更」,是否適宜拿國定例假日來補班、補課,拎北雖然也是身為老闆之一,但拎北認為恐怕此舉並不適宜啊!
(OS.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也許今天的真理,明天或許是謬論!但是重要的是,透過彼此討論,以自我實現、追求真理、健全民主。)
新聞來源:http://bepo.ctitv.com.tw/2016/03/4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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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杜鵑颱風來襲,北市府宣布放颱風假,但當天風和日麗,台北市長柯文哲直言「對不起國家民族」。為了不再對不起國家、民族,柯文哲責成北市府人事處,研議補班、補課機制,目前規畫只要有放颱風假,事後一律得補班、補課;目前已將建議發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眾的「小確幸」,有可能將因此消失。
(圖/取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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