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碎碎念第二彈:吸毒vs.抽菸 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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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碎碎念第二彈:
有時候「官」的生活經驗貧乏,會是一場非常恐怖的災難,
不過,這件不是我所承辦的,是前來諮詢的。
藉此慶幸我戒煙N年了,不然以當年壢中抽菸的話術都是「要不要『哈草』」,我可能根據以下這神邏輯就是施用第二級毒品了。
案件事實情節:
A:有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前案。
B:A的老婆,沒有前案紀錄。
C:A與B的友人,有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前案。
證物:
(一)未搜索到任何毒品及吸食器等。
(二)A、B、C抽血檢驗都無第二級毒品「大麻」的陽性反應。
監聽譯文:
有錄到C打A的手機有錄到C:「我要買草?」A回「我請我老婆拿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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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根據監聽譯文提起公訴:B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因為「草」就是指大麻。
法官判決:B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因為「草」就是指大麻。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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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標註同學們更換抽菸用語,避免身陷囹圄。
並請大家告訴大家!
另外,想戒煙,來找我,我會讓你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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